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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11月2日 [84]法研字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一、怎样认定流氓罪?
  依据刑法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是对刑法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的严重犯罪分子加重处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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