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三个办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目前已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标准局、国家
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外经部颁发 国标发[1984]6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
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
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3.进口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
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全过程,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务院及地方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
1.该项目是否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2.该项目采用的标准是否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标准体系;
3.该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并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应注意的事项:
1.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