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新机研制奖励办法(试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航劳〔1984〕1522号)
为了加速航空产品更新换代,满足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了明确研制单位的技术、经济责任,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工人、干部的积极性,以较短的周期和较少的经费研制出新的优质航空产品,特制订航空产品新机研制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经国家和部正式下达的新型号飞机、发动机、导弹、机载设备等主、辅机的研制、测绘、仿制,以及重大改进、改型和延寿,定寿项目均属于奖励范围。
二、奖金额的确定
新机研制应积极采取研制经费承包的形式。对实行科研试制经费按型号承包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由部根据型号的创造系数(附表一)、技术水平系数(附表二)和研制工作量确定型号研制奖金总额。
没有实行科研试制经费按型号承包的项目,奖金总额的确定原则按上述办法确定。
首先由部根据研制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各司、局及指挥部的奖金额,再由各司、局及指挥部确定有关厂、所的奖金额。
新机研制奖金从承包的科研费节余中支付,不计入单位的奖金限额内。
三、考核
新机项目的考核分为阶段考核、年度考核和最终考核,以年度新品计划、试制网络图、承包合同为考核依据。各有关司、局负责阶段考核,年度考核、最终考核由计划司负责。进行考核时,要听取现场指挥部的意见。
四、奖金审批
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由劳资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审批,劳资司统一发文下达。
为便于各单位安排研制工作,可按研制工作程序规定的阶段和阶段所在年度的工作量,分阶段按年度预提奖金。各单位从承担研制任务开始,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奖金的具体分配意见,报主管司、局审批后转劳资司、由劳资司下达年度奖金预提数。
凡未完成新品年度计划或延迟阶段计划,除停发下年度或下阶段奖金外,还要酌情核减责任单位当年按标准工资总额提取的新品研制奖金。
五、单位内部的奖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