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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售合同。
  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
 (二) 大力帮助农村调整产业结构
  要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今年, 国家将以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粮棉集中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调整产业结构。还决定拿出一批粮食,按原统购价(费用按财政体制分担)销售给农村养殖户、国营养殖场、饲料加工厂、食品加工厂等单位,支持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产业。困难的地方可以赊销。
  在发展畜牧、水产业中,要特别注意扶持养殖专业户、专业村,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健全养殖业的良种繁育、饲料供应、疫病防治、 产品加工、 贮运销售等配套的商品生产服务环节。
 (三) 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
  山区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砍伐须依法经政府批准,严禁乱砍滥伐。
  中药材,除因保护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控制的少数品种外,其余全部放开,自由购销。药材收购部门应根据供需状况,有重点地与产地签订收购合同。
  国营林场,也可以实行职工家庭承包或同附近农民联营。
 (四) 积极兴办交通事业
  修建公路继续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办法。
  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 提倡社会集资修建公路, 谁投资,谁收益。在山区和困难地区,由地方集资、农民出劳力修建公路,国家发放一部分粮、棉、布,作为修筑公路的投资,并支援一部分纲钎、炸药等物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在国家批准的数额内,根据交通建设计划,量力发行部分公路、航道债券。
  国家支持有关各省联合建立海上运输船队,解决南北交通运输的困难。
  各类公路、航道、码头工程,采取招标承包方式兴建,国营、集体和个人均可参加投标。
  国营交通企业闭置的车、船,可包给或出售、租赁给群众经营。增加今年农村汽车销量比重。鼓励农民合作办车队、船队。交通部门经营的各类交通设施,对国营和民营运输都要提供服务,一视同仁。交通行政管理要加强,但严禁以任何名义平调农民的车辆和船只,或无理干涉,滥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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