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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
 (1985年1月16日)


  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检察长的领导下,信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平反冤、假、错案,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提供案件线索,反映情况信息,查办案件,参与综合治理,解决矛盾可能激化的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是显著的。
  但是,从全国来看,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信访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很不适应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要求。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建设将出现新的高涨的形势,这就向检察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迅速改变当前思想落后于实际、工作不适应形势的状况。
 一
 
 必须明确和统一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历次指示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是检察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了解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情况的一个重要渠道。信访工作通过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查办控告申诉案件,打击犯罪,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从全国来说,多数检察机关对这一指导思想是明确的,工作是做得好的。但是,在某些地方和少数同志中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片面观点。有些干部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的性质、在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明确,把信访工作当作“软任务”,不予重视;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上,不能按照实际工作的需要加以切实解决;对一些本来应该直接查处的案件,不是认真负责到底,而是一转了事,以致出现重复信访十几次、数十次和告诉无门的现象。这是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它不符合改革的精神,也不符合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要求。
  对于信访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同志曾作过中肯批评。他说:“我们许多机关将人民来信一概一转了事,造成许多该办的事长期不能解决,使自己的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建立不起更大的威信,又实际上纵容了下面不正之风的存在,一举三失,实在不好,请改变这种作风。”我们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应该很好地学习和贯彻×××同志的指示,切实防止“一举三失”,力求做到“一举三得”,扶正、祛邪、建立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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