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酒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酒类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
《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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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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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 粮 食 酒 ┃ 50
┃ 薯 类 酒 ┃ 40
┃ 糠 麸 酒 ┃ 28
酒 ┃ 其它原料酒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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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酒 ┃ 50
土 甜 酒 ┃ 38
啤 酒 ┃ 40
复 制 酒 ┃ 30
果 木 酒 ┃ 15
汽 酒 ┃ 15
药 酒 ┃ 13
酒 精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