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酒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酒类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
       税    目        ┃    税    率    %
━━━━┳━━━━━━━━━━━━━━━╋━━━━━━━━━━━━━━━━━━
  白 ┃     粮  食 酒     ┃        50
    ┃     薯  类 酒     ┃        40
    ┃     糠  麸 酒     ┃        28
  酒 ┃     其它原料酒      ┃        15
━━━━┻━━━━━━━━━━━━━━━╋━━━━━━━━━━━━━━━━━━
          黄   酒      ┃        50
          土 甜 酒      ┃        38
          啤   酒      ┃        40
          复 制 酒      ┃        30
          果 木 酒      ┃        15
          汽   酒      ┃        15
          药   酒      ┃        13
          酒   精      ┃        1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