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八号)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工作。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已经双方签字生效,保藏办法附后。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开始接受保藏申请。
地址:北京中关村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办事处
帐 号:8901-174,但要在银行汇款单用途栏中注明:转普通微生物中心。
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开始接受保藏申请。
地址:武昌珞珈山武汉大学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武昌珞珈山办事处
帐号:89048,但要在银行汇款单用途栏中注明:转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
特此公告。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二日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当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下例事项:
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
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
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