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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曰)


  当前,全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是进行价格改革的有利时机。但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些部门、企业和个人,不顾国家和群众利益,乘改革之机,乱涨价或变相涨价,倒卖紧缺物资和消费品,牟取暴利,扰乱市场。这是经营思想不正,党风不正的表现,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造成工商企业成本上升,基本建设造价提高,市场物价出现波动 ,干扰和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
行。国务院认为 ,在搞活经济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
刹住这股不正之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重大的价格改革措施和重要商品价格调整 ,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
执行 。目前,国家统一管理的有些产品价格确实不合理,需要逐步进行调整。但
调整价格必须由国家统盘考虑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工商企业都不得自行其是,随意调价。
 二、 凡属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 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变动。工业企业自销部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给零售企业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各经营单位不准以零售价格或高于零售价格进货、加价出售。对于轻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的商品价格和农村供销社经营的商品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凡属国家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规定的加价幅度及浮动价格 、临时价格) 。按照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由企业自行定价 ,但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重要商品要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心成交,公开标价,照章纳税,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物资经营部门,除国家专项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也不得卖给所属服务公司等单位 ,再由其高价出售 。对套购倒卖、买空卖空、勒索回扣、哄抬物价的,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国营工商企业和供销社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也不随意提价。
 四、 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缺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应掌握在国营商业、供销社、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手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经营这些商品的批发供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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