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调加强研究机构同企业联合的同时,要注意生产领域中重大的中长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对于从事这些研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经济上采取某些必要的调节措施给以支持。
企业在充分依靠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力量的同时,应当积极充实和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并且切实发挥熟练技术工人的骨干作用,广泛开发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大型骨干企业还要逐步健全自己的技术开发部门或研究机构。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配备必要的技术开发力量。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要特别重视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生产性试验以及解决工业化生产中的质量、可靠性、经济性、成品率等一系列工艺和设备问题。企业可以按规定把技术开发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也可以向银行申请技术开发贷款。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利润中提取适当的技术开发资金。应当把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
国防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军民结合的新体制,在保证完成国防任务的同时,面向经济建设,加速军用技术成果向民用的转移,大力开展民用产品的开发研究。
为加快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在全国选择若干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采取特殊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新兴产业开发区。
五
改革农业科学技术体制,使之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
各级政府对于重大的农业技术开发项目或区域开发项目,应打破部门、地区的局限,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委托。各地要围绕农林牧副渔的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同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力量,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省以上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学校要加强合作,用较大的力量进行超前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并且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综合运用的示范基地。要鼓励和推动城市各行各业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机构向农村提供各种技术成果、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同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密切合作,加强同乡镇企业、各种合作组织以及专业户、技术示范户、能工巧匠的结合,以点带面,积极做好供、产、储、运和加工等各方面的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要推行联系经济效益计算报酬的技术责任制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办法,使技术推广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收入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有所增加。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可以举办企业型的经营实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仍可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制。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给。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