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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五、加强低息优惠利率的管理。优惠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对于急需发展而收益低的生产、建设事业,或因自然条件差、经济落后、需要扶助的特定贷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低息优惠照顾。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优惠的面过宽,而且要求优惠的项目愈来愈多,形成大范围地降低利率水平,这同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是不相符的。为了有效地发挥优惠利率的作用, 对现行优惠贷款项目要进行清理,
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停止优惠。今后,企业单位要求享受优惠利率的,除由财政贴息的以外,必须事先经人民银行同意。
 六、为了灵活运用利率杠杆进行宏观调节,今后人民银行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银根松紧情况,随时调整对各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各专业银行必须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利率政策和利率标准, 不得任意提高存款利率、 降低贷款利率,以扩大业务。对违犯者,人民银行要采取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以上调整存款、贷款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拟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开始执行。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附件:一、 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二、 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附件一 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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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 年息%
───────┰───────────╂────╂────╂────╂────
       ┃ 活期(企业单位)  ┃ 1.5 ┃ 1.8 ┃ 同前 ┃ 同前
       ┃ 定期(企事业单位、机┃    ┃    ┃    ┃
  单位存款  ┃    关团体)   ┃    ┃    ┃    ┃
       ┃    一年     ┃ 3.0 ┃ 3.6 ┃ 3.6 ┃4.32
       ┃    二年     ┃ 3.6 ┃4.32┃ 4.2 ┃5.04
       ┃    三年     ┃ 4.2 ┃5.04┃ 4.8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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