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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许可证; 其他商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申领出口许可证.中
央各部及其直属企业一律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4.没有明确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有未承担国家出口收汇任务的公司、企业,其产品出口时,视同超经营范围出口,需逐笔申领出口许可证.
  5.代理出口: 外贸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其他单位出口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由接受委托代理的外贸公司按规定负责向外贸管理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6.经济特区和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出口:该区外贸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出口本区自产的产品,属于全面实行许可证的商品和没有宣布实行许可证的统一经营的商品,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商品在其经营范围内免领许可证.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出口非本区产品(包括与外地联营和代理出口),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7.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部里发证和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直接向本省、自治区经贸厅(委)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证上"贸易方式"栏内注明"边境小额贸易"字样.
  8.各外贸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出口的样品免领许可证.其他超经营范围和非外贸单位出口的样品、展卖品,中央部门向经贸部申领许可证;地方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申领许可证.
 三、 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地经贸厅(委、局)发证范围和报表的报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签发出口许可证的范围(见附表).下列商品只限主产省签发许可证:
  冻乳猪由湖南、广东、浙江省经贸厅(委)发证;
  大闸蟹由江苏、湖北、安徽省经贸厅(委)发证;
  金华火腿由浙江省经贸厅发证;
  生漆由湖北省经贸厅发证;
  苇帘由天津市经贸委、山东省外贸局发证;
  芦苇由天津市经贸委、山东省外贸局、黑龙江省经贸委发证;
  景泰蓝由北京市经贸委发证;
  薄荷脑、油由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烧碱、纯碱由天津市经贸委、辽宁省外贸局发证.
  2.各地要严格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签发出口许可证.各地外贸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不能越级或超范围发证,也不要受理不属于本地经贸厅(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范围的申请.遇到问题,应与部外贸管理局联系.
  3.除经贸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及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按规定签发许可证外,其他单位均无权签发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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