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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收到主管部门分配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上级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建支出,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主管部门分配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配,借(增)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科目。
  建设单位将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时,借(减)记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 借(减)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 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3.存款利息的核算。 所属建设单位将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存入建设银行获得的
存款利息,应按规定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用于归还投资借款并相应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接
到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将存款利息上交主管部门时,借(减)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 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
来的存款利息,
借(增)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帐目结转。下年初建立新帐时,所属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等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余额相互冲销外,还应将应收生产单位的投资借款转给上级主管部门,借(减)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豁免还款的单位应使用“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单位”科目(或“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

二、会计报表

 1.在“资金平衡表”资金占用方增设“四、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列14行,以后各项目排列序号应依次进行调整),反映主管部门拨付所属建设单位的“统借统还”的投资借款,根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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