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法规工作小组关于国务院
各部门清理法规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清理法规工作小组《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法规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己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国务院清理法规工作小组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法规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现将国务院各部门清理法规的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国以来,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规),其中国务院(包括原政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法规约两千件。这些法规对于保障、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曾经起过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行,现有法规不少己不适应新的情况。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发出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一年时间对过去发布的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暑下,法规清理工作己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据我们最近对国务院所属五十五个部门的了解,截至今年五月底,己有财政部、国家科委等十八个部委基本清理完毕,提出了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规目录和文件,报请国务院审定。基余三十七个部门,清理进度很不平衡,外交部、国家民委等五个部门刚开始动手,其他各部门仍在清理中。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规清理工作正在积极进行,进度较快的河北、北京、天津等省、直辖市己经基本结束,并向国务院写了清理结果的备案报告。
(二)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法规的初步结果来看,法规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一、现有法规不少己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基础发展变化了,法规也应当相应地发展变化,该废的废,该改的改,该立的立,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建国以来发布的法规中约有一半以上己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与当前的改革和开放很不适应,有的己经成了工作中的障碍,却没有明文废止和修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等十个部门的统计,由他们起草、经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五百五十七件法规中,需要废止的三百三十五件,需要修改的十三件,两项合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二,续继有效的法规只占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八。随着改革和开放的发展,预计还有一定数量的现行法规需要废止或修改。另一方面,适应当前新情况,为改革和开放开避道路,提供保障的一系列新的法规,还没有相应地制定出来。这种该废该改的不废不改,该制定的没有及时制定的情况,即不利于用法律形式巩固改革和开放的成果,也难以指导、推动改革和开放健康的发展。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过去我们的法规制定工作,没有紧紧地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任务和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组织各方面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