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规内部关系不协调,影响执行的效果。
“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情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恩格斯)但是,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法规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和谐一致的现象。例如,有些条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但与它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施行办法却迟迟难产,不便立即具体执行。有些法规发布时,不明确交代它与有关法规之间的关系, 只笼统地规定, 过去的规定凡与本法规相抵触的,以本法规为准;究竟那些条款相抵触,执法的人很难弄清,一般群众更是一无所知。有些法规内容相互矛盾,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土地,按不同数量分别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
城市规划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类似这些法规内部不够和谐一致的现象,在一定时期是难免的,但听任矛盾长期存在而不做协调工作,必然会使法规“自己推翻自己”,基层和群众执行起来,要么无所适从,置之不理;要么各取所需,哪个适合自己的胃口就照哪个办;要么互相扯皮,争吵不休,从而使法规这一武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对改革和开放十分不利。
造成法规内部不够协调的原因,客观上是由于法规调整范围广泛,调整手段多样,调整对象多变所引起,主观上则是对法规执行情况缺乏信息反馈,没有经常、及时地加以清理,不断消除矛盾,使之规范化,系统化、完整化。
三、法规名称多而乱,缺乏规范性
法规的名称,体现着法规的效力高低、适用范围大小和发布机关的等级与权限。从法制建设的长远观点看,只有法规名称规范化,才能使全部法规逐步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系列严谨,井然有序,具有中国特色的法规体系,便于人民群众和执法单位学习、研究和执行,有效地为改革和开放服务。但是,现有法规的名称又多又乱,很不规范,具体表现是,一个国家机关的法规使用多种名称,许多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又的法规通用一个名称。据粗略统计,国务院过去发布的法规,其名称就有条例、规定、办法、简则、通知等二十多种。有的名称,如条例,不仅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也使用;有的名称,如通知,本是公文名称,也用作法规名称。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从名称看,分不清它是一般公文还是法规;二是难以确定它的效力大小、发布机关的级别和适用范围。这既影响法规的正确执行和学习、研究,也防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规体系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