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多而乱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草拟和审定法规时对名称规范化也重视不够。
四、没有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
改革和开放的形势,特别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但是,目前我国有法不依的情况比较严重。例如,国务院早有禁止破坏森林的规定,《
森林法》也已公布,但乱砍滥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固然与有些单位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或法规的某些规定不完全符合实际有关,但没有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在改革与开放过程中,社会和经济关系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领导机关如不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就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令行禁止的情况和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很难及时作出有利于改革和开放的相应对策,管活管好,使法制工作充满活力,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根据法规清理工作的情况和法规制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抓好法规的清理工作。
清理法规是保证改革和开放顺利进行的一项主要任务,必须继续抓紧抓好,争取于今年年底以前结束这次全面性的清理,以后每年清理一次。对清理过的法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需要废止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止;需要修改的,列入法规制定规划,抓紧修改;继续有效的,汇编出版,公开发行。
二、编制法规制定规划,加快法规制定进度。
为了使法规适应改革和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关于法规制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从实际出发,编制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定规划。对于需要修改的法规,成熟一条就修改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制定新的法规,开始可以粗一点,以后逐步完善,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有的法规也可以由地方或部门先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起草新的法规时,要瞻前顾后,与有关法规衔接,使新旧法规之间保持连续性,各类法规之间保持关联性,不同层次法规之间保持从属性。通过法规制定规划的实施,尽快形成一个层次分明,门类配套,内外协调一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规体系,以便更好地为改革和开放服务。
三、草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等法规,加强对法规制定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