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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为外商担保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为外商担保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日)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开放,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设备日趋增多。与此同时,常常涉及到对外担保的问题,许多来华投资的外商,由于资金不足,需向外国银行或港澳银行借款,要求中国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为其担保。我们认为,对外担保实质上系对外的外汇负债,必须持慎重态度。目前,由于管理不严,在对外担保上已经出了不少问题。例如,1980年,中国旅行社广东分社兴建广州华侨酒店。1981年经与香港祥辉贸易公司商定,由该公司进口材料设备,对室内装修。外汇资金由该公司向南洋商业银行借款,广东分社担保。由于广东分社对外商资信未做深入调查,被香港祥辉贸易公司总经理李兆华骗取港币294万元,加上利息共计担保赔款港币356万余元。为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类似事件,现通知如下:
  一、对外担保既属外汇债务担保,又系信誉担保。此项业务应由中国银行和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办理。这些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可通过各种渠道调查外商的资信情况,担保时还可根据风险程度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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