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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民政部关于更改婚姻证件内芯水印等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6〕221号)取代)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
 (1986年5月10日 (86)民办字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设计制定了《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式样;还设计了《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式样,现随函发去,请按所附《关于式样的说明》的要求安排印制。
  为了避免浪费,各地原使用的《结婚证》、《离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可继续使用,待用完后再更换新证。更换新证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民政部民政司备案。

附件一:         关于式样的说明

  一、规格:八种式样均统一用16开的尺码。即:《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为16开对折使用;《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为16开正反两面使用;《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为16开单面使用。(《婚姻状况证明》为16开,另加存根)。今后,结婚登记档案为《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婚者加离婚证件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登记档案为《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内容、格式:八种式样的内容、格式全国统一。但是,在不改变统一栏目的前提下,对字体选择、字型大小以及美术加工等各地可自行设计。有的省、市提出,为便于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拟在申请书中加“电话号码”一项,也是可以的。四种法律证件上的虚线,印制时可用隐线。
  三、封皮的艺术加工和装璜,各地可自行设计。尤其是《结婚证》,可分高、中、低档三种或高、低档两种,以质作价。
  四、《结婚登记申请书》说明中第七项“‘登记日期’应与当事人填写申请书的日期,以及颁发的《结婚证》日期一致”。这既体现了婚姻自由,也防止因审批时间长,造成在颁发《结婚证》时因一方不能到场而影响证件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申请书》的“登记日期”则不要求与申请日期一致。这是因为,在审查和调解期间,其婚姻关系事实上仍然存续。但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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