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目前,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遍及各地城乡,放映单位已有三万多个,放映的节目约有两千余种。格调不高、内容不健康的武打、侦探或“生活”片大肆传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为了赚钱不择手段,违法放映淫秽录像,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党中央、国务院指出,录像设备是进行文化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必须将其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优秀的 、健康的 、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占领群众业余文化阵地,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在全国范围内,明令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的录像放映。私人拥有的录像机,只能作为家庭电器使用, 不得卖票、 招揽观众,从事营业录像放映。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进行研究部署,加以落实。私人营业性录像放映点一律限期停止营业,原发给私人的录像放映执照一律撤销,由发放单位收回。私人的录像机可留作家用,也可自行处理,或由国营单位合理折价收购。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播电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于停业的私人录像放映点录像放映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和善后工作。
二、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和非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等企业单位可把录像放映作为内部进行教育的手段, 但同样不得卖票, 进行营业性的录像放映。由国家主办的城乡文化馆、俱乐部等宣传文化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文化宣传活动,在当地播放录像。但只能向观众收取最低限度的成本费,严禁以此牟利。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国发[1985]57号),严禁走私、进口、录制和放映反动、淫秽、恐怖凶杀和散布封建迷信思想的录像带。对于播放反动、淫秽录像者要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凡属未经审查批准的录像带,一律不得放映。录像放映单位不得擅自抢播电影院、电视台未播映的节目。
四、 必须加速发展我国的录像带的制作、出版和发行事业。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 制订计划, 尽快生产和发行一批包括中外优秀电影、电视剧、各类文艺节目以及教育、体育、科普、卫生、旅游等内容健康、丰富多彩、引人入胜的录像带。今年下半年要有二百小时以上的节目供应市场,并在一切有条件的城市和地方逐步设立录像带的出租点,向群众廉价供应内容健康的录像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