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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月23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废止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财政部颁发)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 暂行规定 》 第二条所称 “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不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照征奖金税:
一、 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其它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二、 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
三、 实行标准工资或奖金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和实行工资总额同其他经济指标挂钩浮动的企业;
四、 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
五、 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和各种类型的校办企业);
六、 国营与集体或与个体联营的经济实体;
七、 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
八、 企业所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是指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包括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所属单位给予的各种奖金)。
  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 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 实物奖励等)在成本、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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