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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失效]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企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人。
  对下列企业,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铁道系统运营企业,分别按铁路局、铁路局直属工副业和铁路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二、 民航系统运输企业,分别按大区管理局和省管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三、 水电部所属电力企业,分别按电管局、电力局、供电局、电厂各自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四、 邮电部邮电通信企业,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单位, 计算缴纳奖金税;北京市邮政企业、重庆市属邮电企业,以北京市邮政局和重庆市邮电局为单位,计算缴纳奖金税;
五、 煤炭企业,凡以矿务局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由矿务局计算缴纳奖金税;以矿(厂)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由矿(厂)计算缴纳奖金税。
 第六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标准工资总额
  企业应纳奖金税额的分档计算公式如下:
一、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五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1.2×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五个月至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4.7×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6.7×月标准工资总额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按年计征”,是指纳税人缴纳奖金税,应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第八条 年度内新办的或从原有企业划出的国营企业、缴纳奖金税时,应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总额和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放额,换算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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