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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气象部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985年9月21日)
 (国气科字〔1985〕第0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它是对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实缺的教育。
  继续教育的兴起有它的客观历史的必然性。20世纪60年代以来,新知识飞跃增长;发明、创造到推广应用的时间愈来愈短;各门学科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为了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要求,保持和提高创造能力,科技人员的知识和智能结构既要不断更新,又要不断改组和补充。
 第二条 气象科学的发展,也证明了上述特点。电子计算机在气象工作中的应用,已使气象业务从定性分析迅速走向定量化;动力气象学已与天气学、气候学紧密结合;雷达、卫星资料的处理已趋于自动化和数字化;一些新的理论如多平衡态理论,耗散结构理论等逐步应用于气象科学研究中。同时气象科学已越来越和海洋科学、环境科学、窨科学互相渗透,这就不难看出气象系统科技人员的知识不断更新、补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气象系统的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进行智力开发,实现气象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三条 气象继续教育工作要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实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当前需要与长远需要相结合,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为推动和适应气象科学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提高服务。

第二章 气象部门继续教育的对象和重点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五条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气象系统继续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科技人员中的中、青年和优秀的初级科技人员。

第三章 气象部门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办好继续教育首要的是选好学习内容。学习内容必须紧密结合实际,从业务发展的需要出发,围绕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以推广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也可以攻读各种学位。
  高级科技人员主要针对本人所从事的科研、教育、业务工作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知识更新、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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