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经享受较长时间脱产学习的人员,所用脱产时间,应按每3年有3-6个月学习时间进行折算。
第十二条 对于长期从事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干部,近几年尚未安排脱产培训的,要优先安排轮训或脱产自学。
第十三条 经组织同意报考各种业余学习班或第一次报考研究生者,应给予适当的考前复习时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作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把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成绩大小,作为对领导干部与单位考核的内容之一。要大力表彰和奖励继续教育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含教、学与办学者)。
第十五条 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要树立严谨、勤奋、求实的好作风。
第十六条 在各类培训的审批中要认真贯彻“干什么,学什么”、“学用一致”的原则,防止学非所用或片面追求文凭的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人事、业务、科研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和健全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等制度,要把对干部的培养、考核、使用统一起来。
1.通过各种继续教育形式进行学习的科技人员,在进修期满后,都应提交成绩证明或学习成果,经主管领导审阅后,进行考绩登记,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2.脱产自学进修者,在进修开始前本人要提交自修计划(目的、内容、进度),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进修结束后,要交报告、论文、译文或自学总结。
3.报考各类研究生应提前1年向组织申请,以利妥善安排,确保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国家气象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
1.各职能司根据气象事业发展纲要、各业务系统科技人员的现况提出本业务系统各类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2.科教司负责协调气象系统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或协同有关职能司培训气象部门急需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的骨干;组织出国预备人员外语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本辖区内气象工作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计划,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所属气象学校的作用,举办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新设备推广应用的学习班;协调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交流情况,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