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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5.企业按照规定将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专户存储, 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6.企业应将当月准备发放的工资自“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转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增)记本科目“应付工资”。
  7.企业按照规定向银行提取现金,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借(减)记本科目“应付工资”,贷(减)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等),借(减)记本科目“应付工资”,贷(减)记“专项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交回的现金专户存储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8.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工资调节税,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9.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时据实申报工资调节税而交纳的罚款及滞纳金,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10.本科目的“应付工资”明细科目,应按照职工类别( 如固定职工、 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其他计划外用工等)分设帐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浮动工资、 各种奖金(其中节约奖应单独列出),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准备发放的工资数,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数。发放工资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工资和工资增长基金,借(减)方发生额反映转 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工资、交纳
的工资调节税及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工资下浮的企业,还应包括下浮的工资),(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数额。
  (二)“ 601 销售”科目下“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除应包括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和销售利润(或亏损)外,还应包括工资增长费用。 企业应在“ 产品销售”明细科目下的按产品、劳务的种类设置的明细帐内,按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工资增长费用、销售利润或亏损设置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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