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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会工01表 “资金平衡表” 第90行下增设“工资基金”项目(90-1行)。
  (三)会工02表“利润表”第4行项下增设“工资增长费用”项目(4-1行)。
  (四)会工03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第7栏后增设“工资增长费用”专栏并设第8栏“单位费用”和第9栏“金额”两小栏,原第8栏改为第10栏,以后各栏类推。
  (五)取消会工11表“商品产品成本表”补充资料(二)有关工资和职工人数各项目。
  (六)会工13表“生产费用表”补充资料“1、本期销售费用”项目(19行)上增设“本年工资增长费用”项目(18-1行。

第二,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一、会计科目
  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仍在“应付的工资”科目核算。
  企业用留用的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的其他核算内容不变。
 二、会计报表
  企业用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数额, 应包括在会11表“ 商品产品成本表”补充资料(二)的“其中:标准工资实际数”项目内,并在“其中,免征奖金税工人的标准工资”项目下增列“其他人员自有资金调增工资数”项目,用以反映除免征奖金税工人以外其他人员用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数额。

 附:一、工资增长基金计算表及编制说明
  二、工资基金表及编制说明
  注:工资增长基金计算表(略)
  会工23表编制说明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业,应于每月月份或每季季度终了,按照规定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编制本表,登记入帐。本表应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三份。
  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表应进行审核,如发现数字差错,应通知企业更正;如发现企业填报不实,应通知企业调整帐目,冲回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主管部门审核后,其中二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应提工资增长基金,与企业报数下同时,企业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
  (二)本表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表有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各项目,提按一般情况设计的,各地、各部门确定的考核指标与报表所列指标不同的,应安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填列在本表第6行至第9行内。没有完成考核指标扣减工资上浮的比例,按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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