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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2.“本年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项目(11行),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结转当月产品销售利润的“利润”科目的贷(增)方余额+未计本月工资增长费用的产品销售利润+“销售━━产品销售”科目“工资增长费用”专栏借(减)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归还专项借款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明细科目借(增)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贷 (减) 方本年累计发生额=本年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
  3.“本年归还基建借款(不包括拨改贷)和专项借款的利润累计数” 项目
( 12行),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和“归还基
建借款的利润”两个明细科目借(增)方本年累计发生额之和填列。归还拨改贷基建借款利润的数额应予扣除。
  4.“按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3行)和“按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调节税”(14行)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本表11行的数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和应交调节税填列免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应从本表13行和14行两个项目内扣
除。
  5.“本年应交纳的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项目(15行),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增)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按规定归还借款的税金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6.“期末欠交税金合计数”项目(18行)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产品税”、“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应交资源税”、“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明细科目贷(增)方余额合计数填列。本表第13行、14行数字分别扣除以前各月已记入“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明细科目的应交所得税、调节税累计数后的余额,也应视同当月应交数,与“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计算未交数。如有借(减)方余额的明细科目数字应不计。
  7.“核定的调节税税率”项目(22行),应按照国家对企业核定的调节税税率填列。
  8.“核定的工资浮动系数“项目(23行),根据国家对企业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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