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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9.“核定的上年同期应上交税利累计数”(25行)和“核定的上年同期工资总额累计数”(28行)两个项目,按照国家核定的上年同期应上交税利累计数和上年同期工资总额累计填列,如没有核定上年同期数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上年同期累计数=核定的全年数÷12×本年编报月份
  10.“上年同期归还基建借款 (不包括拨改贷) 和专项借款的利润累计数”项目(26行), 应根据上年同期 “利润表”上“归还基建款的利润(不包括拨改贷)”和“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两个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11.“本年累计可新增加工资数”项目(31行)的计算公式是从下列算式中演化出来的:
  31行=〔29行-31行×(55%+22行)〕÷27行 ×(24行×
28行)
  31行×27行=〔29行-31行(55%+22行)〕×24行×28行
  31行×27行=29行×24行×28行×31行×(55%
 +22行)×24行×28行
  31行×27行+31行×(55%+22行)×24行×28行=29行×24行×28行
 31行〔27行+(55%+22行)-24行×28行=29行×24行×28行
 31行=28行×24行×29行÷〔28行×(55%+22行)×24行+27行〕
  12.“安排复员退伍军人等而增加的工资数”项目(32行)和(37行),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新建、扩建增人增工资的数额应包括在本表28行数字之内,不在本项目反映。同时将调增上交税利的数额,包括在第27行数字之内。企业因将产品外发加工和扩散到其他企业生产而成建制或成批划出职工,以及减少属于企业定员之外的富余人员而核减的工资总额基数,用负数在本项目内填列。
  13.“核定的基期利润”项目(40行),根据第二步利改税国家核定的企业基期利润填列。
  企业当年有用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或有单项留利的,为使口径一致企业1983年已开始还款的项目,或有单项留利项目的,其还款数或单项留利数可以从基期利润中扣除。 具体和除数额, 按照我部1984年(84)财改字第4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14.“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1行),企业应在“利润表”编出后,根据利润表第28行“小计”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工资增长的企业,本表第41行加上31行和32行应等于11行的数字;工资下浮的企业,本表第41行减去35行,加上37行应等于11行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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