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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公司所需流动资金除自有流动资金并充分利用预收定金、预收开发设施和商品房价款以及其他可用资金参加周转外,如有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开发土地、商品房的周转需要,不准挪用,不准用于投资性的支出。
 第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比照国营施工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要按照内部组织分工和岗位责任,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实行。要制定各种物资储备、设备利用和资金占有等内部管理定额,并定期修订,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要健全各种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健全有关原始记录,做到职责分明,管理科学。
  纯属经营管理性质的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可按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七条 公司的各项费用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超出规定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参照财政部、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准确及时地核算开发成本。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三、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第九条 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的特点,可作如下划分:
  一、土地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分以下三项: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2.七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污、排洪、供气)、一平费;
  3.管理费用。
  二、住宅和其它商品房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分为以下五项:
  1.土地开发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
  3.设备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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