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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第七条 纳税人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八条 纳税人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九条 纳税人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加班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十条 纳税人标准工资的计算,凡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规定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办法计算; 凡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计算奖金税的标准工资统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计算,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应征收奖金税。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计算,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六条的计算公式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放的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
  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
  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三、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第十三条 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免缴奖金税。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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