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
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民(1984)城59号 1984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部各司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
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
((84)财税一字第286号 1984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税务局(西藏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