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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
 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民(1984)城59号 1984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部各司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

          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
     ((84)财税一字第286号 1984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税务局(西藏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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