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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系统经济技术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经委系统
 经济技术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家经济委员会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技术是商品。技术市场作为技术商品生产、流通、应用的中间环节,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经委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技术市场的建设,积极创办常设经济技术市场,努力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使科研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个人,都可以不受地区、部门和经济形式的限制转让技术、开办经济技术市场,以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逐步形成开放型的技术市场网络体系,促进生产发展。
 第三条 常设经济技术市场的基本任务是,扶植技术商品生产,组织技术商品流通,监督技术商品消费(应用),并组织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把常设经济技术市场建成我国技术商品特定的集散场所。
 第四条 常设经济技术市场,是经营技术商品的技术开发性经济技术实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是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的,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
 第五条 常设经济技术市场是新生事物,各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常设经济技术市场的建设,开办初期所需经费,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任 务

 第六条 常设经济技术市场要充分发挥科研与生产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成为技术商品的重要集散场地,及时向贸易双方提供商品信息。
 第七条 积极组织所有对开发新产品,提高质量、效率,降低成本、消耗,改善经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用的技术和专利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繁荣我国技术贸易事业。
 第八条 受委托积极组织承担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攻关、技术难题和重大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招标业务。
 第九条 建议技术生产部门安排某些技术商品生产,也可向技术商品生产部门投资,合作开发某些技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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