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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系统经济技术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5.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常设经济技术市场是开展技术贸易的基层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
  1.组织技术成果转让;
  2.受委托组织承担技术攻关、技术难题和重大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招标业务,以及工程承包等;
  3.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认证和信息服务;
  4.受委托组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出口国内新产品、新技术;
  5.组织技术交流、人才培养;
  6.以技贸结合的形式组织新产品试销;
  7.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成果交易会;
  8.监督技术商品消费(应用)和组织技术交易的后续服务工作;
  9.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 凡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都必须按规定经过技术鉴定或认定;达成技术交易的商品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技术贸易合同。
 第十九条 技术商品均采用卡片法,实行分区、分类双向统计,科学管理(办法另发)。
 第二十条 通过电脑建立卡片总库和分库,依托信息中心,逐步建成全国经济技术商品信息网络体系,并建立网内信息传递制度和网外索息有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把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管理,重大新技术推广,同技术商品管理统一起来。
 第二十二条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流坐庄”的方式,建立全国经济技术市场工作年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信息发布会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易会。

五、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筹措经济技术市场发展基金并通过银行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技术市场发展基金来源包括:
  1.各地区、各部门把开拓技术市场作为新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解决;
  2.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决定,把开拓技术市场作为改变拨款制度的重要措施,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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