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常设经济技术市场是开展技术贸易的基层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
1.组织技术成果转让;
2.受委托组织承担技术攻关、技术难题和重大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招标业务,以及工程承包等;
3.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认证和信息服务;
4.受委托组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出口国内新产品、新技术;
5.组织技术交流、人才培养;
6.以技贸结合的形式组织新产品试销;
7.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成果交易会;
8.监督技术商品消费(应用)和组织技术交易的后续服务工作;
9.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 凡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都必须按规定经过技术鉴定或认定;达成技术交易的商品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技术贸易合同。
第十九条 技术商品均采用卡片法,实行分区、分类双向统计,科学管理(办法另发)。
第二十条 通过电脑建立卡片总库和分库,依托信息中心,逐步建成全国经济技术商品信息网络体系,并建立网内信息传递制度和网外索息有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把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管理,重大新技术推广,同技术商品管理统一起来。
第二十二条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流坐庄”的方式,建立全国经济技术市场工作年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信息发布会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易会。
五、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筹措经济技术市场发展基金并通过银行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技术市场发展基金来源包括:
1.各地区、各部门把开拓技术市场作为新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解决;
2.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决定,把开拓技术市场作为改变拨款制度的重要措施,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