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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
 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报告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努力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的指示精神,最近我们对如何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保险公司的涉外保险业务近年来有了迅速发展,目前开办的险种已达四十多种。除青海、西藏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办了涉外保险业务,业务量平均每年递增10%左右。我设在海外的保险机构业务,近年来也有较大的发展。我在香港和澳门的四家保险公司一九八四年收入保险费比一九八三年增加近30%。这几家公司的盈利也逐年增长。
  开展涉外保险业务, 对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的风险(包括物质损失和赔偿责任)给予经济保障,提供防损服务,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增强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起了积极作用。
                   二
 涉外保险的保险费收入, 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贸易外汇收入, 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并积极开拓这项业务。目前我国的涉外保险业务发展比较缓慢,其保险费在国家全部非贸易外汇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极不相称。以办理时间较长、保险费收入占首位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为例,出口货物在国内保险的仅占50%,占出口成交额三分之一以上的石油等大宗商品,由我公司承保的极少。正常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保险的比重已接近90%,但我向国外借款项下进口的设备,大部分仍在国外保险公司投保。此外,在我国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企业和我国对外承包、劳务合作项下的保险,外国人和港澳同胞来华旅游期间的保险,各国驻华机构人员在我国应承担的公众责任保险,以及我国驻外机构、在国外设立的贸易中心和合资、 合作企业的保险, 由我承保的比重都很低,有的根本没有在我国保险。从这些方面看,我国涉外保险业务潜力很大,是大有可为的。
  我们认为,只要加强领导,措施得力,在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七五”期间涉外保险费收入(不包括国际再保险和海外机构的保险费收入)的每年增长速度, 从现在的10%提高到18%是完全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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