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1985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好建设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招的建设要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外招建设好。
第三条 厂区附近有可供外国专家居住的宾馆或招待所时,不得兴建外招;如现有宾馆、招待所床位不足,可由建设单位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进行改(扩)建。
如外国专家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单独建外招,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第四条 确实需要新建外招的,原则上应建于厂区,以利于建设单位的集中管理,共用水、电、汽源、节省辅助面积。
第五条 外招的建设,要立足于当前的使用需要;同时要兼顾专家离华后的长远使用方向,以提高外招的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但不得借口考虑今后的使用需求而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规模
第六条 外招的规模按建设期间接待外国专家的人数和需要考虑。总床位数应按合同规定分期分批来华高峰人数(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家属)又留有10%余量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每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50-60平方米(50床位以下为60平方米,200床位以上为50平方米)。如果合同规定能部分为二人一间时,面积指标应低一些。
第三章 建筑用地指标
第八条 5层以下的建筑,其用地系数(既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应为0.8左右;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达到1.5以上。均含外招院内设置的小型活动场所和绿化用地;
第四章 客房及公用服务设施
第九条 客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