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原国家建委颁发了《关于外国技术人员招待所建筑标准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意见”的基本精神是可行的,但在某些具体指标上,有关的设计、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先后提出过一些意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还将继续引进智力、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亦将随之增加。为了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还将兴建一些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为了在今后的外招建设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对近几年来建成的部分外招进行了调查,征求了部分设计、建设、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于今年11月邀请有关部门、省计委、工厂和设计院参加的会议上,进行了研究,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国务院外专局曾指出:“到我国来工作的外国人,不论是经济专家、教育专家、还是技术人员(包括工人)等等,统称为专家”为使称呼一致,我们在“规定”中把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统称为外国专家。
2.由于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艰苦奋斗,勤俭建国,仍然是我们在今后建设中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所以,我们在外招的建设中,不仅要考虑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还必须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
3.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床位数较少的小型外招,利用率低、公用部分所占比例偏大,综合经济效益较差。如:有的厂来华的外国专家,按合同规定,高峰人数仅10多人,所建的外招,总建筑面积为3000多平方米,设计了32张床位,平均每床建筑面积高达100多平方米。其中,公用部分面积(包括公共部分、餐饮部分、行政后勤部分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很不经济。再加之床位少、建设地点较偏僻、不便接待会议和旅游等因素,专家离华后,外招利用率很低。因些“规定”中明确指出,原则上不应再建这种类型的外招。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已有条件,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局部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后作为外招。例如:有的厂是利用内招的部分客房,通过改造,装修后接待外国专家的;有的厂采取内、外招合建的方式一幢楼分成两个出入口,集中管理,分开使用;还有的厂则是内、外招建在一起,共用管理人员,共同厨房、库房、值班用房等。这样做不仅节省了人力,节约了面积,也节省了投资。
4.胡耀邦同志曾提出:“要与外国专家交朋友,要把友谊搞得生动活泼。”根据耀邦同志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们调查的情况,我们认为,新建外招,原则上应建于厂区(厂区指该厂管辖的生活区、生产区等范围之内)。一方面是便于同外国专家工作、交往、学习,另一方面是有利于对外招的管理和对外国专家的照顾。如交通、安全、就餐及休息等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同时,可利用厂区的已有设备、设施和能源等。这样也比较节约。因此,我们提出了“新建外招,原则上应建于厂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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