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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委托各地方审批非生产性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关于委托各地方审批非生产性合资
 经营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函
 (1985年12月4日(85)外经贸资字第284号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
  为了与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和国发[1985]46号文件规定的各地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相一致,凡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非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项目合同、章程(除国家规定的限制性项目以外),我部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市、各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经贸厅(委、局)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其批准证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代我部颁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由我部颁发。请各受权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合同,严格把关,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备案。我部(85)外经贸资字第191号文中有关规定与上述不一致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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