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单位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部门的应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了,应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部门的重要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三)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须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单位负责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同意。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称号,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