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短临预报意见:明确地指出了地震可能发生的时间段、区域范围和震级范围,且预报的区域仅包含若干地(市)、县,预报的时间尺度较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B、中期预测意见:明确地指出了地震可能发生的区域范围和震级范围。区域范围虽然也仅包含若干地(市)、县,但预报的时间尺度较长,至少为几个月以上,甚至达二、三年。
C、趋势估计意见:只指出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中强以上或较大地震,但区域范围较大。
D、安全判断意见:明确地指出未来一定时间内在某区域范围内没有破坏性地震或可能引起较强社会反应的地震发生。
以上四类意见分别填写分类会商卡片,并附相应的文字报告。各单位会商的A、B两类意见的卡片和报告一式四份,本单位科技档案管理部门、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局科技监测司各保存一份。D类中的平息因特殊震情事件引起强烈社会反应的安全判断意见,也依此办理。D类的其他意见和C类意见的卡片和报告由单位存档。
第四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处理
22、按照国务院(1977)85号文件批转的《国家地震局
关于发布地震预报的暂行规定》,中期预测意见不向群众宣布,发布地震预报主要是指短临预报。各地区的短临预报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的短临预报须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只有在已接到上级政府部门的短期预报意见的通知,并发现了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报告时,方有权决定发布短临预报;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无权发布预报。地震工作部门有责任向政府提出对震情的分析预报意见,并就是否正式向社会发布预报,以及何时发布,怎样发布,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但地震工作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也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在政府正式发布预报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漏预报意见。
23、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会商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只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否通知预报地区的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所属单位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在一般情况下只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只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发出短期预报,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已发出短期预报意见的内部通知,并已发现了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情况下,方可直接将临震预报意见报告当地政府。地区(市)、县地震办公室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在向当地政府汇报前,一般应先报告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意见,同时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意见告当地政府,并将国务院(1977)85号文批准的地震预报的发布权限向当地政府作出说明,以便当地政府做妥善的处理。
24、对于京津唐张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前,一般应首先征求局分析预报中心的意见,尽可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如不一致,上报时应说明不同的意见,以便省、市人民政府作妥善处理。局属研究所、队提出的京津唐张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不直接报国务院当地人民政府,只提交局分析预报中心汇总,作综合分析判断的依据。局分析预报中心会商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经国家地震局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对京津唐张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应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会商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如预报的区域涉及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事先与邻省、市、自治区地震局(办)商讨,在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短临预报意见时,务必说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意见,以便政府作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