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震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和其他有关的研究室应与震区震情分析组密切配合,做好震区的震情监视预报工作。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也应立即了解研究震区震情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将震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在震后一周内每天向局分析预报中心报告震区震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及其分析判断意见,并提供余震序列和其它短临资料。地震序列类型的判断是震区震情判断的首要问题,也是政府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既应尽快作出判断,又应加强科学性,把结论建立在震后地震活动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序列类型的判断,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与现场地震工作队伍共同研究商定,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会商为主确定。但震区的临震预报以现场地震工作队伍为主。现场地震工作队伍提出的临震预报意见可直接报当地政府,同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
30、认真做好震区工作总结和科学技术总结。总结工作可在现场工作结束前后由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领导负责。总结原则上包括以下三部分:地震的可能性前兆和地震序列的基本特征及预报情况,震害、烈度和地震构造。震区地震工作部门的工作和社会效益等。报告应附相应的资料、图书。为此,参加现场工作的各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把本人收集和整理的原始资料交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应提交复印件交本人带回,并尽快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汇编、连同总结报告,报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和局分析预报中心各一份。
第六章 分析预报工作的奖惩
31、凡符合《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的地震监视预报成果,按相应的规定申报成果,经有关部门评审、批准后授奖。对其中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地震监视预报成果,由国家地震局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经评审、批准后授奖。
32、为鼓励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和广大地震科技人员努力搞好震情分析预报工作。国家地震局每年对各单位的震情分析预报工作进行一次评比,对兢兢业业,努力搞好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优秀单位,由国家地震局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各单位每年也应对本单位从事分析预报工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评比,对在震情分析预报工作中兢兢业业搞好工作的优秀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国家地震局对各单位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评比,将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基本要求制定具体细则颁布执行。
33、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认真做好年度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总结。总结应包括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和所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总结报告随同年度会商会意见一起报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和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各一份。
第七章 分析预报工作的统一技术管理
3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做好日常监视预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国家地震局特委托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负责全国震情监测分析预报的业务牵头和技术的统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