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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

 一、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团体以及街道等基层组织,都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
  (一) 不准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费用 (包括实物等,下同) 。
  (二) 不准以经费不足为名,向企业摊派办公费、管理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摊派,为本单位搞福利、发奖金、建宿舍和办公楼。
  (三) 不准以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费等。
  (四) 不准借举办文体娱乐活动、 发行报刊、 拍摄电影电视为名或以 “赞
助” 、“资 助” 、“捐献” 等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 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群众团体,除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外,不准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二、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集资。
  个别特殊项目确有必要由企业负担某些费用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核报国家经委,由国家经委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审批,并明确规定经费的限额和使用范围。其中重大项目,要报国务院批准。
 三、 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对各地区、各部门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情况和问题负责监督、查办,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审计、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和单位要从各自业务方面,加强对向企业乱摊派问题的检查、稽核。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的,由审计机关通知银行从搞摊派单位的有关存款中强制扣还给企业。对搞乱摊派的,除追回所摊派的钱物外,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模范地遵守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企业必须维护国家利益,遵守财政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乱摊派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抵制无效时,可向上级经委、审计、财政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反映,有关机关应及时处理;企业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如受到要挟、刁难和打击报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从严处理。
 五、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下达以来,向企业乱摊派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并将清理和处理结果于今年八月底以前报国家经委、审计署和财政部。国家经委要会同审计署、财政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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