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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核留外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进口化工产品货单的审核

  第四条 审核范围
  凡用国家化工外汇属化学工业部归口审核的进口化工产品货单,经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交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汇总审定,安排用汇额,转经贸部门办理进口。
  第五条 审核原则为扶持国内生产,从严控制进口,原则是:
  一、国内相同产品在质量、数量均能满足需要的不进口;
  二、国内相同产品在质量上基本符合.而数量还不能满足需要时少进口,积极组织改进国内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或以其他等效用的产品代用;
  三、可以分批进口的,不要一次进口,以免冲击国内市场;
  四、对短线缺门产品,积极开拓核留资源;
  第六条 审核货单的时间,在每年两次广交会前一个月,采取集中组织审核的办法,以完成进口货单的审核任务,平时对急需进口货单的审核,一般不超过20天。

第三章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范围、资源、计划、程序

  第七条 核留产品的范围,只限于国家统一安排的进口计划中用中央化工外汇进口的化工产品。
  第八条 凡是化学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包括一、二、三类),都属于可供核留产品的资源。
  第九条 用于核留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必须是经过采取核留措施所新增的能力和产品或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或履行原有的供应合同后可以支配的产品。
  第十条 凡经同意纳入当年核留的化工产品,统一列入年度化工生产计划,核留产品的生产,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管理,保证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程序是:
  一、由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提供进口化工产品参考资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于每年七月份将下年度的核留产品资源报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抄送所在大区供销公司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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