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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液体化工产品交接计量管理办法

化工部液体化工产品交接计量管理办法
 (1985年3月9日以(85)化生字第244号文发布)

  一、总则
  1.为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完成国家液体化工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计划,供需、供运双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
  2.对产品交接计量事宜双方必须按本办法执行,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同时也要执行石油部《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交接计量管理办法》。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
  3.本办法适用于化工企业对外供应产品厂级计量工作。
  二、交接地点和计量方式
  1.产品交接地点
  产品在供方所在地站台或仓库交货。
  2.产品交接计量方式
  按国家现行办法有罐车计量、金属罐计量、流量计计量三种,根据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铁路罐车检尺、检斤交接计量。改变上述计量方式或采用新的交接计量方式时,应做必要的对比试验。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计量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
  3.计量方式由供方选择,计量器具由供方确定,罐车装产品由供方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及装车规定封车,罐车计量检尺人员必须经过训练持有操作合格证。
  4.产品交接计量所用器具、仪表等计量手段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无检定标记、合格证书、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计量数据也不能作为核算依据。
  5.产品交接计量操作按以下标准规程执行:
  ①产品采样必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方法进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有关规定的方法进行。
  ②产品密度测定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有关规定的方法进行。
  ③铁路罐车装运的产品交接计量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
  ④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规程》。
  ⑤流量计交接计量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液体化工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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