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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22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修订《检察
 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5日<86>高检会(办)字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高检办字第56号、财事字306号文件《关于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通知》,因情况变化较大,原规定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现予修订,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从一九八六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严格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1986年2月修订)

 一、办案费
  1.侦查破案费,侦查(察)、调查案件及破案的交通、住宿、通讯费,误餐补贴费和夜勤补助费;采取秘密侦察措施的仪器设置费、运输费、补偿费;破案的现场勘验费;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的酬金和食宿、交通费;对案犯和逃犯的押解、追捕费,及人犯的伙食、医药费。
  2.派驻监狱改造场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及其办公的房屋、家俱租赁费,卫生、水电、采暖费,邮电通讯费。
  3.特情费:特情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际费,补偿费,因公伤亡的医疗、丧葬、抚恤、慰问费及遗属困难补助费。
  4.来访费:控告申诉人、检举人、证人的临时食宿、医药及交通补助费;冤假错案的处理费;来访场所的消毒费;对无理缠诉人员的遣送费。
  5.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供检验比对用的各类样品的收集、保管费;聘请财会人员查帐、科技人员进行法医、物证技术检验鉴定的食宿、交通费、鉴定费、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笔译、口译的翻译费;从事刑事技术工作按规定所享有的劳保物品及津贴。
  6.办案的各类公文、表册、诉讼文书的制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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