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26日)废止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
 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 (86)卫妇字第7号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加强女职工保健工作,我们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卫生部。
  附: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说明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和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试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