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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日 [86]财税字第226号)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及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86)财税字第054号文的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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