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5年5月25日,实施日期:1995年5月25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年11月12日 (86)交基字796号)
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可以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他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篇、章、目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四篇组成。其中,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分二十二章。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篇章顺序编制(不论有无内容)。
港外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生活区等港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如由港口工程总体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可单列篇章或并入相应的篇章;如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时,可单列分册,应与港内工程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其三材和概算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后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