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交通部关于颁发试行《工程船舶修船制度》的通知
(1986年10月10日 (86)交基字750号)
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局,天津、上海、广州航道局:
为了加强修船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船舶的修理,现将《工程船舶修船制度》颁发试行。该制度适用于直属航务、航道部门所属船舶,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请你们据以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工程船舶修船制度(试行)
一、总则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船舶使用年限的相应变更,对工程船舶的“管、用、养、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合理安排船舶修理,特制订本修船制度。
1.工程船舶是施工生产的基本工具。修船是为了保证船舶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机务、施工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财务、验船和科研、设计等有关部门。都必须面向船舶,协调一致,实行全面设备管理,共同努力,把船舶修好,为施工生产提供安全可靠的生产工具。
2.修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修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维护保养和计划修理并重的原则,切实把每艘船舶的船体、主机、发电机、舵机、锚机、专用设备和主要安全设备修好,保持船舶良好的技术状况。
(2)搞好厂船配合,确保修船质量、缩短修期,降低修费,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修船新工艺和新技术,逐步实行标准化、定型化和成套换修,使修船工作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3)修船中必须实行各部门的分工负责制和互相配合。工程范围以机务部门为主确定,满足验船部门要求。质量要求以机务部门(包括船舶)和验船部门为主确定。施工工艺以船厂为主确定。修船现场必须贯彻以船厂(航修站)生产副厂长为首的生产技术责任制。遇有技术疑难问题应征求机务部门和验船部门的意见,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3.禁止船舶超载、超负荷、超过其技术性能带病航行、施工等拼设备现象发生。船舶在上述情况下施工而造成的船舶设备损坏均属责任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责任,认真处理。
4.修船一定要讲究实效,实事求是。把该修的修好,不留隐患,确保安全。防止该修的不修,片面追求节约修费。严禁随意添装改建,大拆大改上层建筑和生活设施。
5.在保证修船质量和修期的前提下,提倡采用修船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厂,降低修费,提高修船综合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