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修船计划
工程船舶修理计划分为年度、季度、月度三种。
1.年度修船计划是各单位年度综合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安排施工生产、申请材料、设备、配件、平衡修船资金和委托厂修的根据。各单位应组织所属用船单位认真编制,并由机务部门会同计划、施工生产、财务、人事、物资等部门审核平衡。
各局应于前一年十月底确定本单位的年度修船计划,并抄报部备案。
2.季度和月度修船计划由各局下属单位(公司或工程处)根据年度修船计划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报局。
3.船舶修理计划要与施工生产计划相衔接。在确定和安排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安排修船计划,在检查施工生产完成情况的同时也要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并考核修船计划的完成情况。
要坚持修船计划的严肃性。年度修船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六、船舶修理费用管理
1.修船费包括检修、小修和航修费用。检修费在大修理基金中支付,小修和航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
大修理基金按部有关规定提存。小修和航修费用根据修船计划编制预算,据以掌握。
2.凡属于有计划的船舶检修、小修及航修的厂修费、船舶备件费和扩大船员自修材料费、验船费及为船舶修理所发生的吊装费、提运费均在修理费中支付。
3.由于企业责任发生的船舶事故赔偿费、救助费、修理费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发生的事故损失可专案申请核销。
4.船舶因施工、调迁需要进行的封舱、修理、改装及多种经营等计划外修理、改装所发生的费用,在该项工程有关专项费用中列支。
5.船舶在超过其技术性能及不具备施工条件(拼设备)等情况下施工而造成的船舶设备损坏,其修理费在该项工程成本费中支付。
6.船舶修理费使用计划由机务部门安排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七、交修、监修和验收
船舶应按修船计划规定的进厂日期交修,如需改变交修日期,委修单位与船厂应事先协商,另订进厂日期。
委修方应在船进厂前三十天向船厂提交修理单,船厂应在船进厂前向委修方报价并提交估价单。船厂与委修方应在船进厂前签订包干合同,追加工程不得超过总修费的10~15%。工程项目由委修方确定,未经委修方机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增加修理项目(隐蔽工程除外)。
修船中,机务代表和船员应切实了解工程进度,做好监修和质量验收工作。船厂应虚心听取机务代表和船员意见,保证进度和质量。凡船检部门规定的检验项目,由船厂修理的,船厂交验,由船员自修的,船员交验。
委修单位机务代表,应在船舶进厂前,联系进厂准备工作,船舶进厂后,协同船员确定隐蔽工程,组织船员自修,协调厂船关系。参加完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