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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海科(85)961号 1985年11月10日)


各分局、研究所,出版社,预报中心,海洋学校:
   现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使其逐步完善。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和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其它海洋业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凡对海洋开发或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海洋调查、研究报告,科学论著,技术装备,新工艺、新方法,海洋图集整编,环境保护,预报服务等)和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处理与服务,以及对国民经济作出贡献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
  1、应用于海洋开发或海洋工程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国内首创的,或接近国际水平的;
  (2)国内同行中较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阐明自然现象的特性或规律的学术成果。
  3、凡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处理与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其科技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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