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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一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4千元
   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2千元
   三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1千元

  第五条 评奖标准
  1、一等奖 科技成果属国内首创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2、二等奖 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同行中的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3、三等奖 科技成果达到国内海洋单位或局系统中较高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授予。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励,除荣誉奖、奖金以外,还应将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要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报告书”,附上技术鉴定证书或评语,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各单位科技(或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请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申请奖励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交纳评审费。申请局级奖交20(个人申请交5元);申请国家级奖的,初审交40元(个人交4元),复审时再交60元(个人交6元)。
  第九条 奖金可在评审单位的科研事业费中列支,或收入留成中解决。
  第十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发给集体和个人(80%发给课题组,10%发给有关科技管理部门,10%用作集体福利),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其批准的最高额发给。如曾获其他奖励,须扣除已得金额,仅补发差额。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收回奖金交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若有争议,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领导部门应认真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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