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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41号 1985年8月30日)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此件只发卫生部),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卫生部备案。

附件:1.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3.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此件只发卫生部)

  附件一: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职务名称
  (1)医疗、防疫人员按正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
  (2)中、西药人员按正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
  (3)护理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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